(2017)粤120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802号起诉人:黎某,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2017年8月1日,本院收到黎某的起诉状。起诉人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黎某与被起诉人戴木旺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黎某与戴木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儿子戴健明由戴木旺抚养,黎某不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年黎某与戴木旺经他人介绍认识结婚,生育儿子一名。婚后戴木旺一直在深圳打工,直至2002年才回肇庆生活,夫妻之间交流甚少。200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开始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在百花园小区置有房屋及车房各一间。黎某认为其与戴木旺婚前缺乏理解,婚后并没��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且因戴木旺的性格非常暴躁,双方之间一直争吵,200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可见黎某与戴木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特此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被起诉人戴木旺的住所地位于肇庆市××区。起诉人提供的由肇庆百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称“戴木旺自1998年起至今居住在肇庆百花园桃花苑20幢501房”,该证明亦注明“本证明不作任何担保”。黎某诉称婚后戴木旺一直在深圳打工,直至2002年才回肇庆生活,且200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起诉人提供的《居住证明》与起诉人的诉称存在矛盾,并且该《居住证明》注明“本证明不作任何担保”,因此《居住证明》不能证实戴木旺自1998年起至今居住在肇庆百花园桃花苑20幢501房。另,起诉人提供了肇庆市百花园桃花苑第二十幢501房的房产证复印件,该房产证登记的权属人为黎某与戴木旺。但戴木旺在肇庆市端州区购有房产并不能证明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本院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起诉人戴木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黎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凤娇审 判 员 林��审 判 员 李国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小青书 记 员 刘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