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9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朱裕快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朱裕快,男,199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左润喜,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裕快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永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