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月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月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月霞,女,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同年4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月霞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丽丽、肖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月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月霞与栾传久(被害人)系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镇相信村村民,2017年3月17日16时许,孙月霞受栾传久委托到其家中给其家人捎口信,孙月霞趁其家人不备将其银行卡盗走。2017年3月18日11时许,孙月霞用该银行卡在自助取款机分两次取出人民币共计25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同日16时30分许,孙月霞再次到栾传久家,将银行卡放回原处。案发后,被告人孙月霞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栾传久的经济损失25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月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孙月霞的供述,被害人栾传久的陈述,证人宫某某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谅解书及收据,视频资料,残疾人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月霞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月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月霞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