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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王文斌与被执行人成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斌,成西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男,1955年11月2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成西存,男,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现住耀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文斌与被执行人成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斌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1向被执行人成西存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文斌借款51000元,并承担受理费566元,执行费50元,合计51655元,后申请执行人王文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1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满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