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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程勇与李芋亭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勇,李芋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程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李芋亭,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17日,住四川省天全县。申请执行人程勇与李芋亭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中经财产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李芋亭工行银行存款2394.2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