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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仝仲满与杨忠仁、赵宝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仲满,杨忠仁,赵宝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3民初231号原告:仝仲满,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人。被告:杨忠仁,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水泉沟建材厂退休工人。被告:赵宝峰,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理工大学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山,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仝仲满与被告杨忠仁、赵宝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仝仲满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仲满与被告杨忠仁、赵宝峰协商解决工资,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仲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仝仲满负担。审 判 长  王承元人民陪审员  魏秀芳人民陪审员  刘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