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赵子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赵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赵子成,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江湾镇。本院在执行张国强与赵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子成给付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子成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国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