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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甄广超与朱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广超,朱海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288号原告:甄广超,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朱海风,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原告甄广超与被告朱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甄广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广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广超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