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甄广超与朱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广超,朱海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288号原告:甄广超,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朱海风,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原告甄广超与被告朱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甄广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广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广超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