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丽彩美涂建材有限公司与边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丽彩美涂建材有限公司,边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丽彩美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二小。被执行人:边际,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成都丽彩美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边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68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制度规定,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边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洪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