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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4787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法定代表人:邵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兵州亥村110国道595公里处(高速公路北)。法定代表人:赵金虎。被告: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25、27、37号501、601室。法定代表人:冯建萍。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泰利达乳郛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于原告已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万元,所以最终减半后收取的数额应为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