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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勇与长春市军峰源经贸有限公司、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长春市军峰源经贸有限公司,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85号原告:张勇,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军峰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蔡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裴峰,经理。被告:裴峰,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张勇与被告长春市军峰源经贸有限公司、裴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美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