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刚与谭生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刚,谭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47号申请执行人:何刚,男。被执行人:谭生全,男。何刚申请执行谭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3434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4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生全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何刚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人何刚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谭生全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刚民间借贷纠纷款人民币248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二、终结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做出的(2016)川3434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