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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宁阳县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彬,该法律服务所主任。被执行人: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交通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谢丕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标的额为181950.00元,已执行到位213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被执行人债务太多,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已经被他案查封、冻结。因涉及工人工资,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配件成品进行统计,下一步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拍卖后工人工资执行完毕后,如有剩余的拍卖款,可考虑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化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