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章卫诉被袁再辉、蔡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袁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27-1号申请人:章某,女,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被申请人:袁某某,男,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蔡某某,男,住湖南省南县洲镇。申请人章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章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某某、蔡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蔡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查封申请人章某名下湘H3ZW**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原告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文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