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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8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章卫诉被袁再辉、蔡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袁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27-1号申请人:章某,女,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被申请人:袁某某,男,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蔡某某,男,住湖南省南县洲镇。申请人章某与被申请人袁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章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某某、蔡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蔡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查封申请人章某名下湘H3ZW**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原告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文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