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伟东与谭文汉、谭东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东,谭文汉,谭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5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东,男,汉族,1992年6月26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谭文汉,男,1995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藤县,。 被执行人谭东成,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藤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伟东与被执行人谭文汉、谭文汉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文汉、谭东成应向申请执行人李伟东支付经济损失22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05执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毅明 审判员  曾国亮 审判员  梁少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悦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