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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朱倩与陈雯、黄倩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倩,陈雯,黄倩倩,宜昌昊天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1102号原告朱倩,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告陈雯,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黄倩倩,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宜昌昊天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泰江路23栋3-2号,机构代码:91420500060666138P。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倩与被告陈雯、黄倩倩、宜昌昊天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倩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二○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媛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