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光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福,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22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杨光福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的灰色一汽大众牌小轿车沿本市河北区育红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盐坨桥北侧下桥口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新开河大队交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光福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0mg/100m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杨光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杨光福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基本信息查询,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光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光福具有以下酌定从重量刑情节:前科;具有以下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光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兰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