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鑫银与刘寿聪、郭求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银,刘寿聪,郭求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鑫银,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刘寿聪,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郭求桃,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鑫银与被执行人刘寿聪、郭求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刘寿聪、郭求桃财产的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谭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