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钟国华、郭清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钟国华,郭清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18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6129189R。负责人:荣增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钟国华,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郭清利,女,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被告钟国华、郭清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以其与被告钟国华、郭清利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撤诉。审判员 张德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