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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红岩、马倩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岩,马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22号申请人:李红岩,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马倩倩,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李红岩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倩倩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物为申请人李红岩在华夏银行青岛胶南支行账号名下的存款1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倩倩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李红岩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保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