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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2384王爱喜与唐胜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喜,唐胜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384号原告:王爱喜,女,汉族,1960年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唐胜海,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王爱喜与被告唐胜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爱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爱喜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