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智红、王现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智红,王现波,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红,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志、吴静,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现波,男,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强,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内黄县建设路与工业西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张义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山,男,住河南省内黄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轲,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智红因与被上诉人王现波,原审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智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智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智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上诉人王智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芈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