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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继礼与枣庄市土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礼,枣庄市土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754号原告:王继礼,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国,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土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兴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继礼与枣庄市土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王继礼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土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继礼撤诉。案件受理费4899元,减半收取计2449.5元,由王继礼负担。审 判 长  刘贵争审 判 员  刘广汉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