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启灿与余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灿,余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907号原告:王启灿,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永、王梅(实习)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卓,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王启灿诉被告余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灿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余卓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灿撤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卓负担。审判员 伍成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