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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涛与何石娇、刘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涛,何石娇,刘伟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396号之二原告:钟涛,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被告:何石娇,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刘伟全,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审理原告钟涛与被告何石娇、刘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石娇、刘伟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石娇、刘伟全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涛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6.49元,保全费560元,共计1136.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涛负担。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佘凯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