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晓文与赵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文,赵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文,女,汉族,现住九台区。被执行人赵梅,女,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文与被执行人赵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晓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