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新、李宇涵与被告李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新,李宇涵,李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75号原告:李秀新。原告:李宇涵。被告:李冬,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新、李宇涵与被告李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二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二原告负担;退还二原告525元。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李大同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