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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柴国文与水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国文,水五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柴国文,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转玲,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生,系柴国文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五香,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上诉人柴国文因与被上诉人水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漳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XX悌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