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柴国文与水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国文,水五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柴国文,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转玲,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生,系柴国文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五香,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上诉人柴国文因与被上诉人水五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漳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XX悌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