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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好丽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与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好丽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735号原告:好丽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310号305室。法定代表人:江尻义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浪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春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武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武汉国际广场购物中心C2-4号。负责人:尤鑫。被告: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596弄21号三层307H室。法定代表人:方仁傑。原告好丽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好丽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现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好丽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好丽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好丽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69元,由原告好丽姿(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付若林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二○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