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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健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健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81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东乐路1号之二广德业大厦B座四层写字楼B4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嫦。被告:黄健培,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健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珮琳二○一七年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