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禹凯、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禹凯,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1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禹凯。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召娜,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少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辉,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号。法定代表人:苗新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禹凯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一审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禹凯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但完全抛弃和否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禹凯提供了个人资料和误认的理由不成立缺乏证据证明。禹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年10月30日担保公司与禹凯签订《财产保全委托担保合同》时,禹凯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限制,但其能够正常表达意思。禹凯在上述合同上签名的同时又在《自然人信用反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海源公司的印章。禹凯主张误认为是一式两份合同,由于以上两份合同内容、格式、页数、签名、盖章处均不相同,生效判决认定禹凯误认的理由不成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禹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百福审 判 员 王锡芬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