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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岩与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谭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038号原告王岩,男,1978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告谭超,男,1990年5月1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诉被告谭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诉。案件受理费1081.00元(原告已垫付),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俊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