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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勇达磨具厂与樊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勇达磨具厂,樊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054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勇达磨具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青柯山圹口仓库148号后座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2407252XH。法定代表人:李世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映红,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勇达磨具厂诉被告樊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勇达磨具厂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勇达磨具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映红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勇达磨具厂撤回对被告樊映红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勇达磨具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东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亚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