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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红岩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51号罪犯郭红岩(聋哑人),男,27岁(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2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红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对罪犯郭红岩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郭红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7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郭红岩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郭红岩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红岩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郭红岩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红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罪犯郭红岩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红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