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保利申请执行烟东学。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利,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真武洞镇马王庙渠中心街社区居委039号被执行人,烟东学,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马家沟小区9号楼一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高静,女,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马家沟小区9号楼一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利与被执行人高静,烟东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04号人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