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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祥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祥俊,黄明健,邬辛玲,何建宾,曾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区。法定代表人:韦露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祥俊,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江区。被执行人:黄明健,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邬辛玲,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何建宾,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江县。被执行人:曾鲜利,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江县。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祥俊、黄明健、邬辛玲、何建宾、曾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祥俊、黄明健、邬辛玲、何建宾、曾鲜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8238.4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祥俊、黄明健、邬辛玲、何建宾、曾鲜利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