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清华发包装有限公司与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华发包装有限公司,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2853号原告:福清华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融路,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9298390P。法定代表人:施学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斌,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水井头工业项目集中区01号地块1、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958631-3。法定代表人:叶挺书。原告福清华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与被告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健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康健公司立即向华发公司支付货款166544.61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康健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华发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康健公司立即向华发公司支付货款166544.61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起,康健公司向华发公司购买纸箱货物,并陆续在华发公司送货单签名确认收货事实。其中,康健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对交货纸箱货款确认结欠华发公司已开发票货款166544.61元。康健公司未作答辩。华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所做的陈述及依法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康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及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华发公司向康健公司出售纸箱。2014年10月10日,康健公司于华发公司出具的《往来对账单》中加盖公章,确认结欠华发公司货款共计166544.61元。本院认为,关于康健公司结欠华发公司货款166544.6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华发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康健公司偿还款项。康健公司逾期还款,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华发公司主张康健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华发公司主张康健公司偿还货款166544.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清华发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66544.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1元,由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威代理审判员 林姗姗人民陪审员 林双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佳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