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朱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933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港湾信息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02MA4LN1LN3G,经营场所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维港十字街9栋511室。经营者:谷臣花,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银星村浊溪峪村民小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战,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琴,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2********,住湖南省慈利县岩泊渡镇岩泊渡居委会*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港湾信息服务中心与被告朱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港湾信息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港湾信息服务中心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港湾信息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港湾信息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夏赞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