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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新民与陈付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民,陈付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471号原告:郭新民,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陈付斗,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郭新民与陈付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新民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敬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