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新民与陈付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民,陈付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471号原告:郭新民,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陈付斗,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郭新民与陈付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新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新民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敬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