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7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应前与被告赵海鹏、秦雪妮、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前,赵海鹏,秦雪妮,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626号原告:刘应前,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鹏,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秦雪妮,女,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刚,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前与被告赵海鹏、秦雪妮、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海鹏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新商务公寓1幢1单元19层11910号房屋、被告秦雪妮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边东街西侧东泰•城市之光(南区)1幢1单元29层12907号房屋,原告对以上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海鹏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新商务公寓1幢1单元19层11910号房屋、被告秦雪妮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边东街西侧东泰•城市之光(南区)1幢1单元29层12907号房屋。以上查封房产价值以127768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李 杜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