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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金香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杨海龙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420号原告:张金香,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万顺货运贷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七道6号。负责人:张成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军,该公司南开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该公司南开分公司员工。被告:杨海龙,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张金香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杨海龙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金香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