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43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袁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袁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500号。被执行人袁映东,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袁映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59400.12元,利息22637.97元(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159400.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袁映东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4939.39元,本院于2017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映东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原住址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中路717号,原址查无此人。另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袁映东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商住房产登记。鉴于本案实际情况,2017年8月3日本院通知申请代理人到院就执行情况向其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代理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194939.39元及迟延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喜春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