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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干挺与崔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挺,崔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初7584号原告:干挺,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现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崔冰冰,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干挺为与被告崔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崔冰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崔冰冰因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2017年5月25日通过宁波银行向被告汇付5000元、15000元,合计20000元。2017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崔冰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干挺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定2017年6月10日归还。被告同时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转账20000元。上述借条与收条载于同一页纸张。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收条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两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崔冰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干挺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崔冰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