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富祥、孙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祥,孙元进,王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960号申请人:王富祥,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方秋,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元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王凤,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王富祥与被申请人孙元进、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富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元进、王凤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富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元进、王凤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王富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