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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富祥、孙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祥,孙元进,王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960号申请人:王富祥,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方秋,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元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王凤,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王富祥与被申请人孙元进、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富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元进、王凤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富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元进、王凤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王富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