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绍卫与王立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卫,王立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15号原告:朱绍卫,汉族,1982年出生,泰安市。被告:王立芹,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朱绍卫与被告王立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朱绍卫负担。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牛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