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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绍卫与王立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卫,王立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15号原告:朱绍卫,汉族,1982年出生,泰安市。被告:王立芹,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朱绍卫与被告王立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朱绍卫负担。审判员  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牛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