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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魏润德与魏文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润德,魏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魏润德,男,汉族,1933年7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魏文奇,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魏文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文奇银行存款83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