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魏润德与魏文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润德,魏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魏润德,男,汉族,1933年7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魏文奇,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魏文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文奇银行存款83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