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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永贵、白杜福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贵,白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永贵,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杜福,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吴永贵与白杜福修理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永贵要求被执行人白杜福履行偿还修车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对被执行人白杜福拥有的福田牌闽D×××××号小型汽车进行查封,但未能扣押控制到车辆,无法进行财产处置,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