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宋玉英与杨文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英,杨文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522号原告:宋玉英,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律师。被告:杨文立,男,汉族。原告宋玉英与被告杨文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宋玉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宋玉英负担。审判长王莹审判员李静人民陪审员宋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丁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