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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红霞与翟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霞,翟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046号原告:陈红霞,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松,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红霞诉被告翟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红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霞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35元。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