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7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崔飞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飞,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7315号原告崔飞,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航,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负责人彭华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茂兴,男,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职员。原告崔飞与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飞的委托代理人李晓航、被告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茂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退还货款19.8元并赔偿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崔飞在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处购买“车仆强力油污净400ml”(以下简称油污净)1瓶,单价为19.8元。后发现该产品保质期至2016年6月14日,在销售时已过期。故崔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退货并赔偿。被告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辩称:崔飞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时从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购买的,所以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不同意崔飞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崔飞从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处购得油污净1瓶,单价为19.8元。崔飞向本院提交的油污净显示该产品保质期至2016年6月14日。上述事实,有产品、购物小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商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现崔飞持有的油污净1瓶及相应的销售小票,足以证明其从永辉超市百子湾分公司购买了过期商品的事实,崔飞要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商品为过期商品,本院予以收缴销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崔飞购物款十九元八角;二、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崔飞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百子湾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阮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源:百度“”